
【學苑新聞】校方於 4 月 15 日就評議會案向前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前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及前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分別召開紀律委員會。三人皆被裁定有罪,被施加譴責。
校方今( 4 月 30 日)將紀律委員會的裁決通告張貼於各學院的告示板上。通告指,是次紀律委員會應《香港大學規程》規程 XXXI 第 2(1)(a) 條召開,並就「該學生於任何法院被裁定觸犯的罪行」的投訴進行調查及作出裁斷。委員會裁定張、容、杜林罪行成立,譴責三人,該譴責將成為其校方紀錄的一部分 [1]。
前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其現時已畢業,校方沒有就其案件召開紀律委員會。
2021 年 7 月,張敬生召開 2021 年度第三次評議會緊急會議。會議開始前,張帶領評議員為七一刺警案死者梁健輝的「光榮犧牲」(honorable sacrifice)默哀一分鐘。郭永皓於會上提出「就梁先生的逝世表示深切哀悼、向梁的親友表示同情及慰問,並感激梁為香港作出的犧牲」之議案,杜林丞亨和議,容頌禧發言贊成議案,議案最終獲得通過。四人否認被控的《國安法》第 27 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承認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各被判囚 2 年,後刑期上訴成功,刑期改至 15 個月。
根據《香港大學規程》,紀律委員會負責處理對學生紀律罪行的投訴。教務長接獲投訴後,須通知校長,由校長決定是否召開委員會處理投訴 [2]。若學生已被法院裁定罪行成立,紀律委員會的程序須局限於聽取有關法院判罪及減輕處罰的證據。而且,除非委員會認為讓該名學生繼續在大學出現對大學的利益有害,否則不得施加撤銷權利、暫時停學或驅逐出校的處罰 [3]。
注:
[1]:《香港大學規程》規程XXXI 第 4(1)(a) 條
[2]:《香港大學規程》規程XXXI 第 4(1) 條
[3]:《香港大學規程》規程XXXI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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